(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邹喜明与冯仁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喜明,冯仁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524号原告邹喜明,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振,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仁富,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叶洁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喜明与被告冯仁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喜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喜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邹喜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