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8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应龙与刘世亮、张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龙,刘世亮,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874-2号申请执行人黄应龙,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霍玉美,女,195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世亮,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洪,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黄应龙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22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世亮、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洪、刘世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黄应龙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因被执行人刘世亮、张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绥德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故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中止了(2014)神民初字第02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至绥德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