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孙权与潜山县痘姆乡鞔古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痘姆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孙权,潜山县痘姆乡鞔古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痘姆乡人民政府,王良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王孙权,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潜山县痘姆乡鞔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熊竹旺,该村主任。被告:潜山县痘姆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凯,该乡乡长。被告:王良满,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孙权诉被告潜山县痘姆乡鞔古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痘姆乡人民政府、王良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孙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孙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74.00元减半收取1987元,由原告王孙权负担。审��长黄盛青审 判 员 郭万流人民陪审员 葛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朝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