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上美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23号原告深圳市上美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110,组织机构代码77413689-2。法定代表人周经武。委托代理人胡玄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区(深圳动漫园)1栋207、606至609、2栋201-202,组织机构代码69909589-0。法定代表人JAMESZAHN。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上美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上美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上美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