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云文与被告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文,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79号原告:黄云文,男,生于1972年5月23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胡俊,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强云,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义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33号委托代理人:何韬,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文与被告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云文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云文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文撤回对被告旺苍县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黄云文负担审判员 : 严 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