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一终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伟、孙继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一终字第01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继权,男。委托代理人孙桂芬(系上诉人之姊),女。上诉人李伟、孙继权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3)营西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应对被上诉人家北卧室顶棚及北墙漏水受损的成因进行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3)营西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张文生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