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1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敏与卞宝龙、刘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卞宝龙,刘佃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524-1号原告王敏。被告卞宝龙被告刘佃元。本院受理关于原告王敏诉被告卞宝龙、刘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300元,合计2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敏负担。审 判 长 陈宽卓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