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建与武智联、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武智联,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郭建,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杨芳芳,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智联,男,1963年3月26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大厦六层。。负责人王格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权鹏霞,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与被告武智联、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郭建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锦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