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丹与张学付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丹,张学付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丹,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一段***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薛秀华,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付,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朱碌科镇下营子村。再审申请人陈丹与被申请人张学付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二终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两级法院未将刘玉斌、王磊列为本案被告,程序违法。直接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最终出现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以及证据不足等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当事人主体缺失、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故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再审申请人陈丹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期间,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申诉理由的证据佐证,原审判决事实没有发生变化,故陈丹申请再审的主要证据不充分。综上,再审申请人陈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耀举代理审判员 郭 群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