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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黎春香与陈华伟、郑继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春香,陈华伟,郑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黎春香,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委托代理人卢真发,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陈华伟,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被申请人郑继明(曾用名:郑继民),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申请人黎春香因被申请人陈华伟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申请人受伤后,拒绝支付治疗费用,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华伟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郑继明的闽D3xx**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黎春香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华伟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郑继明的闽D3xx**小型轿车一辆。二、本案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黎春香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蔡祖灿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