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祝明与陈刊、周雨、陈莹、唐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明,陈刊,周雨,陈莹,唐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祝明,男,1970年5月8日生,现住广西桂林市秀峰三多路。被执行人陈刊,女,1969年1月16日生,现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周雨,男,1966年10月28日生,现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陈莹,男,1964年4月3日生,现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唐福霞,女,1985年11月9日生,现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桂市民再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刊、周雨、陈莹、唐福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刊在中国银行广西分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熙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