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乐清市恒基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恒基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972号原告:乐清市恒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旭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启磊。被告: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影。原告乐清市恒基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下落不明,2014年10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郑文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阳、项招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清市恒基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陆续多次向原告购买产品,2014年8月19日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14年6月26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03177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付款诚意。现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3177元,并赔偿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上述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网上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被告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3份。以证明原、被告2011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买卖各种规格开关电源等的事实;3、《对账单》及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出具的被告工作人员社保缴纳情况。以证明原、被告对帐后,被告工作人员、郑旭初在原告的对账单签名确认拖欠拖欠货款503177元的事实。被告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从2008年下半年起陆续向原告乐清市恒基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定作的低压开关电源,期间被告亦能支付部分货款,原告均陆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被告。2014年8月19日原、被告对账后,截止2014年6月26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503177元,被告采购业务员郑旭初、金海慧分别在原告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而后,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9月24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6个月内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定作的低压开关电源的事实清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购取货物,也支付部分货款,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签名确认后,交由原告收执,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对账单》上未明确付款期限,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起诉主张权利后被告至今未能履行支付货款,显然构成违约。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称的事实、诉请及证据的抗辩权和质证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恒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03177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2元,由被告浙江金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32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文忠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应雪杰第4页共4页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