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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5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代峰,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炳仁,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仲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