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57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代峰,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炳仁,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仲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