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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791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晓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相识于1990年,××××年××月××日在原东台市海丰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7月1日生一子取名陈操。婚后双方虽因性格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原告因怀疑被告有外遇欲离婚,后因考虑对孩子的影响且无实证确认,只好同意维持婚姻。2014年9月,原告租房陪读期间,双方甚少走动。近期原告听闻并调查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被告仍不同意。故原告诉来法院,只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等问题不要求处理。被告王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于××××年××月××日在原东台市海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7月1日生一子叫陈操,现在东台市中学读高三。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夫妻信任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现原告陈某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综合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往日情分,着眼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客观、理性地处理好现有矛盾,相互尊重,彼此宽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此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张丽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