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范玉生与张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生,张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19-1号原告:范玉生,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方保,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85366002-7。负责人:柯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生诉被告张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范玉生的申请,人保财险庐江支公司已先予执行50000元,故范玉生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玉生撤回起诉系其对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范玉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中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 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