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跃华与李峰、杨玲玲、王同强、王金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华,李峰,杨玲玲,王同强,王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孙跃华,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杨玲玲,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同强,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金勇,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庆法执字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金勇所属的轿车于庆云县人民法院。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勇所属的轿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