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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孙跃华与李峰、杨玲玲、王同强、王金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跃华,李峰,杨玲玲,王同强,王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孙跃华,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峰,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杨玲玲,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同强,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金勇,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庆法执字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金勇所属的轿车于庆云县人民法院。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勇所属的轿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