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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92********,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住海南省三亚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3日3时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钟某某(1999年5月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阿祥”(另案处理)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临江北路金润帝豪湾附近“万家足浴店”门口,见被害人卓某某的1辆号牌为粤VQ20**飞肯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32元)停放在该处,遂起意盗窃该辆摩托车,于是由钟某某在一旁望风,黄某某与“阿祥”上前把摩托车推离现场后将该车盗走。得手后,黄某某驾驶盗得的摩托车逃跑至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美西村附近时被人赃俱获。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卓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证人卓洁林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赃物摩托的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同案人钟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江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