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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荣明与沈通海、嘉善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明,沈通海,嘉善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号原告:张荣明。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沈丽叶。被告:沈通海。被告:嘉善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华庭。原告张荣明与被告沈通海、嘉善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荣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荣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4486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78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