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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陈冰海与林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海,林忠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陈冰海,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施奕盛,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卓广,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忠耀,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海诉被告林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其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冰海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冰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泽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丹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