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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江爱京与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爱京,XX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34号原告:江爱京。被告:XX。原告江爱京诉被告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9日,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爱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造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