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296号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全。委托代理人:施斌、宋海鹏,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容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63元,减半收取4582元,保全费3260元,合计78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滕 云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