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中民终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婷与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2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俞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婷,无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宪腾审判员  张一农审判员  仲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