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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于珂斐与王玉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珂斐。法定代理人于磊。上诉人王玉娟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梨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奎文区,并已在奎文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是潍坊市潍城区,本案应由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王玉娟的户籍所在地为潍坊市潍城区,但其经常居住地是潍坊市奎文区健民路43号内3号楼1-602室,对此上诉人亦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序滨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丽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