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南新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克广与金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广,金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新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李克广。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徐洼村***号。被告:金爱民。原告李克广因与被告金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芳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人民陪审员 言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继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