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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新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克广与金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广,金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新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李克广。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城头镇徐洼村***号。被告:金爱民。原告李克广因与被告金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芳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人民陪审员  言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继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