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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子学与王秀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学,王秀红,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学,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邱文婷,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红,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崔占禄,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法定代表人王子德,主任。上诉人王子学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子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子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子学撤回上诉。二审邮寄费6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鹿春林审 判 员  徐书文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