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金革与被申请人黎英、李美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金革,黎英,李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保字第00166号申请人万金革,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黎英,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美芝,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担保人刘龙平,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万金革与被申请人黎英、李美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黎英驾驶的起亚牌轿车,担保人刘龙平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产权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万金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黎英驾驶的起亚牌轿车;二、冻结登记在担保人刘金平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交易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