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吴静与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吴静被执行人: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邯仲裁字第152号民事裁决书,依法受理了吴静申请执行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户口、财产均在邯山区所在地内,为了便于执行,将该案指定到邯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执字第31号案的执行。执行员 张保平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权相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