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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九江市庐山区前进汽车运输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九江市庐山区前进汽车运输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王小平,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汪胜祥,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前进汽车运输公司德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负责人:代忠义,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负责人:徐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与被告九江市庐山区前进汽车运输公司德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平负担。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