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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健与李腾、张克先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李腾,张克先,李树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25号原告李健。被告李腾。被告张克先。被告李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与被告李腾、张克先、李树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