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健与李腾、张克先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李腾,张克先,李树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25号原告李健。被告李腾。被告张克先。被告李树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与被告李腾、张克先、李树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