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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城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房卫国与某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房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