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友鹏与王树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鹏,王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鹏。被执行人:王树青。申请人陈友鹏与被执行人王青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树青的银行存款36400人民币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