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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友鹏与王树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鹏,王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鹏。被执行人:王树青。申请人陈友鹏与被执行人王青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树青的银行存款36400人民币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