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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光树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光树

案由

抢劫;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85号罪犯刘光树,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高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6)赤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树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28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内刑减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光树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赤刑执字第1077号和(2013)赤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光树减去一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刘光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平均为91.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外观检查劳动中,共创造产值20579.61元,获奖金1281.8元,自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27.83分,获记功四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光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光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