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董方、申铁旗与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方,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董方。委托代理人:王小娟。被告:申铁旗。被告: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申铁旗。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方诉被告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方申请撤回对被告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董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