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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刘世平与凤阳县小溪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平,凤阳县小溪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刘世平,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凤阳县小溪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殷星昌,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秀华,凤阳县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平与被告凤阳县小溪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世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