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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知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销售分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一街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涛,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1110室。法定代表人王海珍,总经理。被告北京航博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7号商房大厦1-2层(德胜园区)。负责人王海珍,总经理。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正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强公司)诉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博航公司)、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销售分公司(简称航博第三销售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百强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航博公司、航博第三销售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百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文毅审 判 员 芮松艳审 判 员 何 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志兴书 记 员 刘海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