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宋昱与艾咏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昱,艾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昱,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咏梅,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再审申请人宋昱因与被申请人艾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昱再审申请称:1.一、二审完全无视申请人所提出的向海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申请,导致案件认定的事实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矛盾,判决严重错误。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海中法刑初字第51号明确认定,本案中是艾咏梅直接投资了110万元,而不是如本案判决书所认定的是艾咏梅借款给申请人,然后全部系申请人所投资。2.二审判决无视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6大严重程序违法情形,本身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3.二审判决刻意回避了本案的核心情况,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存在偏袒。(1)关于本案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到底在谁?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本案的关键。二审法院却刻意回避了由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这个问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艾咏梅仅有的证据就是收条。试问如何以收条证明借贷关系成立。(2)本案大量的短信及王某的刑事报案显示艾咏梅长时间多次的向周某进行追款,二审法院完全隐匿了这一重要事实。(3)关于借贷利息的问题上,二审法院严重违法。4.二审判决的说理用了所谓的生活常理,但存在一个关键地方最不符合常理。从我方与周某方面、艾咏梅方面的款项往来记录可见,我方并不存在赚取任何的中间利差,艾咏梅获得投资收益,与我方将钱投给周某获得的投资收益毫无二致,若本案为借贷,试问,我方借贷的利益在哪里5.本案与大量的司法案例的判决结果是相反了,违反了一贯的司法精神。综上,申请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严重错误的,恳请法院能再审本案,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宋昱收取艾咏梅110万元款项的性质。艾咏梅主张是支付给宋昱的借款,宋昱主张是代艾咏梅支付给案外人周某的投资款。艾咏梅对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单、收条等以证明其已将110万元借款支付给宋昱,宋昱按照收到款项数额的固定比例1.8%按月向艾咏梅支付利息。宋昱对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深圳市红荟轩红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资料、转账单据、短信、收条等以证明艾咏梅通过宋昱账户向案外人周某支付110万元投资款,宋昱向艾咏梅支付的是投资回报。对此,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投资关系,且艾咏梅与案外人周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款项往来。宋昱主张涉案款项系其代艾咏梅向案外人周某支付的投资款,如所言属实,涉案款项为投资款,而投资是盈是亏通常情况下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一定亏损风险,各方间理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投资的收益分配及风险负担问题,以保障投资各方的权益,但本案中宋昱未能提交任何书面的投资协议或所投资项目的相关证据,本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艾咏梅需自负盈亏,亦无任何证据证明艾咏梅曾参与经营所谓的投资项目。第二,宋昱一审中陈述投资回报是由案外人周某转给宋昱,再由宋昱转给艾咏梅,而宋昱二审中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陈某甲陈述案外人周某把三人的投资回报均转账支付给证人、再由证人转给宋昱、然后宋昱转给艾咏梅,两者有关投资回报的支付方式的陈述并不一致。第三,按宋昱的陈述,其系在收取案外人支付的投资回报后再向艾咏梅支付相应的回报,但宋昱提交的存款账户明细查询详情单显示案外人在2011年7月6日向证人陈某甲支付投资回报,而宋昱是在2011年7月5日向艾咏梅支付13500元,该笔款项明显不属于宋昱代案外人支付给艾咏梅的投资回报。第四,投资经营一般会根据不同时段的经营情况相应调整盈余分红比例,回报相对不固定,而宋昱在2011年6月至11月期间基本上是以收到艾咏梅支付的款项金额按1.8%的固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按月向艾咏梅汇款。综上,二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更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确认宋昱与艾咏梅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并判决上诉人宋昱向被上诉人艾咏梅归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无不当。本案借款关系存在于宋昱与艾咏梅之间,宋昱在收取款项之后又将款项汇给案外人周某,属宋昱与案外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借款关系的认定。因此,在原审中宋昱提出的本案应追加案外人周某、雷某参与诉讼,因雷娟涉嫌刑事犯罪应向海南海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调取相关询问笔录及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二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此外,原审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亦无证据显示原审违反裁判中立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宋昱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宋昱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彭仕泉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