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已经已经生效的(2013)宁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奶牛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位于西侯高村的本案诉争房屋东边临街两间由原告张某甲继承,西边两间由被告张某乙继承。本院认为该判决只是对被执行人的遗产进行了分割确认,确定了各当事人继承的具体遗产,各当事人之间无给付内容,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对(2013)宁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朱卫涛执行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