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符树良,黄山卧云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朝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符树良。被执行人:黄山卧云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树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符树良、黄山卧云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37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