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进发与被执行人连成级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发,连成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599号申请执行人陈进发,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连成级,男,1963年9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进发与被执行人连成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44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连成级所有的在德化县益环竹木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中40%的股份及财产权益,该财产在另案处理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东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