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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衡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衡阳市日升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衡阳市日升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3)石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衡阳市日升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内自行提供衡阳市商业新村29-31号一楼(建筑面积79.84平方米)房屋的相关证书、资料交给申请人李某,并协助申请人李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日升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衡阳市商业新村29-31号一楼(建筑面积79.84平方米)的房屋归申请人李某所有。二、申请人李某可持本裁定书在三个月内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周建国执行员  杨国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厉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