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童胜飞与高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胜飞,高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童胜飞。委托代理人黄卫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磊,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胜飞与被告高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胜飞撤回对被告高阳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童胜飞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