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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童胜飞与高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胜飞,高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童胜飞。委托代理人黄卫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磊,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胜飞与被告高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胜飞撤回对被告高阳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童胜飞负担。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