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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行终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沁阳市水利局申请执行李安定石料厂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沁阳市水利局,李安定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C}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行终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赵三才,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占祥,男,沁阳市水政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李安定石料厂。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水利局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沁水决字第233号征收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1月19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沁阳市水利局作出的[2014]第233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翠霞审 判 员  王保潼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