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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栎全与迁西县兴达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栎全,迁西县兴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栎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兴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白堡店村西侧。法定代表人:庞宝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卢栎全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退还上诉人卢栎全。审 判 长  陈铁军代理审判员  高 颖代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