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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丹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30-1��申请执行人刘丹,女。被执行人杨军,男。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武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丹要求被执行人杨军偿还借款51391.07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军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杨军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2704120101109000161148帐户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