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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安飞与被告南京通天达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李爱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安飞诉被告南京通天达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被告李爱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因计算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5行“被告浙商财保江苏分公司在两份交强险物损项下赔付4000元”应为“被告浙商财保江苏分公司在主车苏A×××××交强险项下赔付2000元”;倒数第六行“赔付12222元”;应为“赔付12222元;因被告通天达宇所有的苏A××××挂未投保交强险,应由其承担2000元”;第5页第10行“16222元”应为“14222元”;对应第5页第14行“78.4元”应为“2078.4元”。特此补正。审 判 员  田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