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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邢延国与朱立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延国,朱立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邢延国,男,1965年3月19日。被告朱立武,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延国与被告朱立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延国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雨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