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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31日左右,2013年2月18日至同年3月14日,刘东海、黎帮川、秦叙权、孙自波(均已判刑)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坦头村、刘宅村等地的山上轮流开设赌场,并以一天100元或200元的报酬先后雇佣被告人周某及黎帮明、张力、闫小波(均已判刑)等人为赌场望风、抽头薪。同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刘宅村天柱寺山脚下抓获参赌人员张家炳、陈某等19人,查获赌资人民币61389元。经查,在周某望风期间,该赌场每天开设2场,至少开设100场,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达2000余人次,共抽头渔利数额7万余元。2014年4月14日,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东海、黎帮川、秦叙权、孙自波、黎帮明、张力、闫小波的供述,证人崔某、陈某、刘某、洪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退赃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周某系主动到案的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予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予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梨洁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