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亮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固城乡。2011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脱逃。2013年12月2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5)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农历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甲(已判决)、王某乙、刘某某(二人在逃),四人携带老虎钳、塑料软管、尼龙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至合水县固城乡固城村窑庄自然村长庆油田采油一处固城作业区庄73井区固70-55井场,王某某用老虎钳打开阀门堵头,将塑料软管一端接到阀门上,王某甲将另一端拉至该井场北侧土埂下事先挖好的油坑内,王某某打开阀门放油,王某乙和刘某某负责用塑料编织袋装油,王某甲在井场边放哨。当晚共盗窃原油218袋,净重8吨,价值31272元。以每袋100元将所盗原油售予何水龙,获赃款21000元。因原油质量问题,王某甲等人退给何水龙7000元。2010年12月10日晚,王某某伙同王某甲和四名陌生人在合水县固城乡小堡子村鹞子梁自然村境内的长庆油田采油一处固城作业区庄73井区固68-62井场,用同样方法盗窃原油106袋,净重3.70吨,价值14870元,,装车时被作业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王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所盗原油被固城作业区回收。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共同盗窃作案2次,盗窃原油324袋,计11.70吨,价值46142元。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2010年12月10日晚实施盗窃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同案犯王某甲等供述。2、证人王某丙、沈某某、郭某某、王某丁等证言。3、接受案件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原油简分析证明、原油价格证明、称重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辩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苟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永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