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成平、杨怀修、杨思梦、杨争光与被执行人刘椿风、牛秀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平,杨怀修,杨思梦,杨争光,刘椿风,牛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异字第00008号案外人:刘春雷,男,汉族。案外人:蔡占萍,女,汉族。案外人:刘婉,女,汉族。案外人:刘林,男,汉族。刘春雷、刘婉、刘林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蔡占萍,女,汉族。刘春雷系蔡占萍之夫、刘林、刘婉系蔡占萍子女案外人:刘春雨,男,汉族,。案外人:董彩侠,女,汉族。案外人:刘晴,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刘春雨、刘晴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董彩侠,女,汉族。刘春雨系董彩侠之夫,刘晴系董彩侠之女。案外人:刘晓琳,女,汉族。案外人:刘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成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怀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思梦,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争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思梦、杨争光共同的法定代理人吴成平,女,汉族。系杨思梦、杨争光的母亲。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羽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刘椿风,男,汉族。被执行人:牛秀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平、杨怀修、杨思梦、杨争光与被执行人刘椿风、牛秀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案外人刘春雷、蔡占萍、刘婉、刘林、刘春雨、董彩侠、刘晴、刘晓琳、刘鑫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春雷、蔡占萍、刘婉、刘林、刘春雨、董彩侠、刘晴、刘晓琳、刘鑫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牛秀娟名下的存款系被执行人牛秀娟、刘椿风和异议人等人的土地补偿款,不是被执行人刘椿风、牛秀娟的个人财产。异议人认为,法院查封了异议人的财产错误。恳请贵院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杨怀修、吴成平、杨思梦、杨争光称:原告吴成平、杨怀修、周志英、杨思梦、杨争光与被告刘椿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宿埇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此案发生在刘椿风和牛秀娟婚姻关系期间。法院对牛秀娟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申请。案外人刘春雷、蔡占萍、刘婉、刘林、刘春雨、董彩侠、刘晴、刘晓琳、刘鑫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刘春雷、蔡占萍、刘婉、刘林、刘春雨、董彩侠、刘晴、刘晓琳、刘鑫、刘椿风、牛秀娟户籍复印件,证明其年龄等自然情况。2、杨正军的证明,证明刘椿风、刘春雨、刘春雷三兄弟三家的土地补偿款均拨付到牛秀娟名下。其中刘椿风、牛秀娟的土地补偿款均为4640元。执行卷内其他证据:1、本院(2007)宿埇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执行依据。2、本院(2008)埇执字第33-4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刘椿风和牛秀娟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成平、杨怀修、周志英、杨思梦、杨争光与被告刘椿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发生在刘椿风和牛秀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3、收条,证明2011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50000元。本院审查查明:本院(2007)宿埇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刘椿风赔付吴成平、杨怀修、周志英、杨思梦、杨争光309232.7元。2007年12月5日吴成平、杨怀修、周志英、杨思梦、杨争光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50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08)埇执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牛秀娟名下的存款55680元。案外人刘春雷、刘春雨等9人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异议。另查明:刘椿风和牛秀娟原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吴成平、杨怀修、周志英、杨思梦、杨争光与被执行人刘椿风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发生在刘椿风和牛秀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7)宿埇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裁定书,追加牛秀娟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仅有杨正军的证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本院冻结的牛秀娟名下的存款是异议人的财产。故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春雷、蔡占萍、刘婉、刘林、刘春雨、董彩侠、刘晴、刘晓琳、刘鑫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丽玲审 判 员 杜文壮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