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永芝等人与李涛涛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芝,何某甲,李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芝,女,汉族,1942年3月15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略阳县。系被害人何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何某甲,女,汉族,2000年6月6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略阳县。系被害人何某某之女。法定代理人何某乙,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略阳县。系何某甲姨母。被执行人李涛涛,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黄永芝、何某甲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涛涛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涛涛等人因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庆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贺长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万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涛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贺长银、李万利、李涛涛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永芝、何某甲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555.8元。其中被告人贺长银承担22622.32元,被告人李万利承担16966.74元,被告人李涛涛承担16966.74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因被告人贺长银、李万利已被执行死刑,没有遗产可供执行,被告人李涛涛正在服刑,也没有个人财产,案件无执行条件。申请人黄永芝、何某甲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请求对其给予司法救助。经审查,申请人黄永芝系刑事被害人何某某之母,何某甲系何某某之女,黄永芝现年已72周岁,丧失劳动能力,何某甲现年14周岁,系在校学生,属于何某某生前共同生活并依靠其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经本院讨论决定,给予申请人黄永芝、何某甲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申请人承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放弃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青 搜索“”